普法微课堂,为成长护航⑤

来源:南海区盐步职业技术学校 发布时间:2022年01月12日 转发至:
 

 

 

为构建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、创建“平安校园”,推进依法治校、加强建设法治教师师资队伍、增强学生法律意识、促进学生健康成长,本学期,南海区盐步职业技术学校进行了“懂法守法,共铸和谐”的普法微视频(第五期)授课及录制。

      一、聘任仪式

本次的录制,邀请了南海区人民法院李冰冰法官、阳芳法官作为主讲嘉宾。授课前,现场进行了一场简单而隆重的聘任仪式。首先由盐步职校陈俊清副校长为李冰冰法官、阳芳法官颁发“法治教育讲师”聘书。

 

陈俊清副校长为李冰冰法官、

阳芳法官颁发“法治教育讲师”聘书

 

李冰冰法官为研法社成员颁发“法治宣传大使”聘书

 

阳芳法官为研法社成员颁发“法治宣传大使”聘书

 

法官助理陈道静及钱蔚为研法社成员颁发“法治宣传大使”聘书

 

 

 二、微课开讲


懂法守法 共铸和谐

 

以案说法

案例1:

2020年6月21日,被告人胡某某(17岁)和罗某某(已判决)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某住所内共谋以刷单诈骗的方式骗取财物。胡某某使用QQ添加被害人廖某某为好友,向其提供了用于刷单的购物链接。廖某某下单后,通过支付宝先后转账了3488元给胡某某。

同年7月,被告人胡某某和罗某某搬到了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某住所。同年8月17日,罗某某使用QQ添加被害人邓某某为好友,将发布刷单任务的群二维码发送给邓某某。邓某某进入刷单群后,胡某某使用QQ提供了用于刷单的购物链接。邓某某下单后通过支付宝向胡某某指定的第三方平台支付了9900元。案发后,第三方平台将上述9900元冻结并发还邓某某。

同年9月2日20时许,民警在上述住宅内抓获罗某某,扣押了苹果11手机1台、vivo手机1台、苹果8P手机1台、电脑主机1台、显示屏1台。同月23日14时许,民警在广东省廉江市抓获被告人胡某某。

法院审判认为,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。胡某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,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且部分赃款已起获发还被害人,依法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十七条第一、四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
二、责令被告人胡某某与罗某某连带退赔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3488元。

 

案例2:

2010年11月11日23时许,被告人何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其家中利用互联网进行QQ聊天。聊天期间,何某某以“贝克汉堡”的昵称在车路士广州球迷QQ群里同群友热议关于第二天的广州亚运会开幕式,何某某在该QQ群中向群友声称:“我还忙呢,晚上赶着装炸弹明天开幕式用”,并表示后天报纸上就会有其的杰作等爆炸恐怖信息,何某某编造并发布了上述爆炸恐怖信息之后,立即引发群众的不安、恐慌和猜测,影响了正常的亚运安保工作和社会秩序。次日16时许,何某某驾车出行,警察跟踪至佛山市一环里横路出口时将其抓获。

法院审判认为,被告人何某某在国家举办亚洲运动会之际,编造并发布虚假爆炸恐怖信息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,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。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。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为临时起意,其动机较大程度出于恶作剧,且没有因其行为造成实质性的社会危害结果,被告人悔罪态度真诚,酌情对其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、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被告人何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
 

成长锦囊

青少年自身要遵守网络道德规范,养成上网的良好习惯:

第一,要善于网上学习,不浏览不良信息。积极学习有关互联网相关法律、法规,网上学习要有益身心健康,不沉溺虚拟时空。

第二,要诚实友好交流,不侮辱欺诈他人。在网上聊天、学习时,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不随意约会网友,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。

第三,要维护网络安全,不破坏网络秩序。不在互联网传播、散布谣言,自身要做到不信谣、不传谣,遇到网络犯罪行为及时举报,净化网络安全。